第十四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