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