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立网围栏等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