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