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