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