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