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