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