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