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