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