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