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联系相关专业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专业运营单位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