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