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绿化管护、维修养护、卫生清洁、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