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