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