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业主不能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