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筹集;(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