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