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筹集;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