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