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发生矛盾纠纷的,可以选择协商和解、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就以下事项依法提出申请:(一)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二)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等服务;(三)协助取得赔偿、补偿、保险等其他应该获得的费用;(四)协调外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救助服务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