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生活困难或者陷入其他困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以下救助:(一)临时救助、困难帮扶;(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救助事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