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生活困难或者陷入其他困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以下救助:

(一)临时救助、困难帮扶;

(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

(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