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劳务协作组织或者有关派出单位等,为农民工人身损害提供救助服务。

对于涉及自治州之外的救助服务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函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提供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