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劳务协作组织或者有关派出单位等,为农民工人身损害提供救助服务。对于涉及自治州之外的救助服务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函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提供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