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开展捐赠、资助等支持和帮助。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