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渝台两地产业合作发展规划,共同促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涉台产业园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