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