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