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十二条有效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