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十条有效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