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沧州市人大网站和《沧州日报》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