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