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