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及其立法依据,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