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