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