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方式,针对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利益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文本质量。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