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明确标示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