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水域作业、生产活动中,发现疑似水下文物或者水下文物遗址,应当立即停止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作业、生产活动,保护现场,报告所在地或者就近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