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公示,明确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