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