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