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修缮或者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维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