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等单位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或者履行监管职责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