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存档等备案和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