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