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