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