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法制工作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