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反馈意见或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与提出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沟通,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