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